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

比賽規則


比賽規則採用國際散打比賽規則

勝負判定規則
一、得分標準

(一)得一分:
1.明顯擊中或踢中對方身體使騎亂馬者得一分。
2.五秒內,以技術摔倒對方,但雙方均倒地,在上位者得一分。

(二)得二分:
五秒內,摔倒對方而自己未倒地者,得二分。

(三)得三分(凡被重擊時,裁判必須強制讀8秒,藉以觀察選手是否能再戰。)
擊倒或踢倒,使對方倒地者得三分。

二、每局比賽時間規定

(一)每局比賽時間以60秒為一局。
(二)局與局之間休息60秒。

三、每場比賽勝負

(一)每場比賽採以三賽二勝制。
(二)每局勝負以裁判員評分判定勝負。
(三)主任裁判員根據三局比賽之評分,判定勝負。
(四)倒地或擊退出場讀秒10秒鐘,讀秒結束尚不能繼續比賽則判對方獲勝。
(五)如第三局平手時加賽一局決勝負。

四、犯規

(一)不服從裁判者。
(二)咬對方。
(三)攻擊下陰。
(四)以大拇指插對方。
(五)繼續攻擊已被擊倒的對手。
(六)扼勒對手顎部。
(七)禁用肘攻擊對方。
 () 禁止連續攻擊頭部超過兩次。
 () 纏鬥時間超過三秒則需分開。
五、罰規

(一)第一次警告。第二次扣一分,第三次取消比賽資格。
(二)如情節嚴重者,一次即可取消比賽資格,如有意傷害對方則應負法律上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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